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軌道車輛用車軸坯的尺寸、外形、重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及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供制造軌道車輛用車軸的車軸坯。
2引用標準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2006 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226-1991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 GB/T 228-2002 金屬拉伸試驗方法 GB/T 229-1994
金屬夏比缺口沖擊試驗方法 GB/T 1979-2001 結構鋼低倍缺陷評級圖 GB/T 10561-2005
鋼中非金屬夾雜物含量的測定 標準評級圖顯微檢驗法 GB/T 4336-2002 碳素鋼和中低合金鋼
火花源原子發射光譜分析方法(常規法) GB/T 20066-2006 鋼和鐵
化學成分測定用試樣的取樣和制樣方法
3尺寸、外形、重量 3.1截面尺寸及允許偏差 車軸坯截面邊長尺寸
230mm×230mm,250mm×250mm,260mm×260mm,280mm×280mm 邊長允許偏差
±4.0mm 3.2長度 3.2.1車軸坯通常長度為2m~10m。 3.2.2車軸坯的定尺或倍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定尺或倍尺長度的允許偏差為+50mm。 3.3外形 3.3.1車軸坯截面的角部為圓弧形,圓角半徑r≈30mm。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供其他圓角半徑的車軸坯。 3.3.2車軸坯表面的凹度應不大于4mm。 3.3.3剪切時,車軸坯端部的壓扁值應不大于40mm。 3.4
重量 3.4.1車軸坯按實際重量交貨。 3.4.2經需方同意,也可按理論重量交貨。按理論重量交貨時,鋼坯重量按GB/T
5068中的公式計 算。
4技術要求 4.1牌號及化學成分 4.1.1車軸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牌號 |
化學成份 % |
C |
Si |
Mn |
P |
S |
Cr |
Ni |
Cu |
Mo、V |
LZ50 |
0.47~0.55 |
0.15~0.35 |
0.60~0.90 |
≤0.030 |
≤0.030 |
≤0.030 |
≤0.030 |
≤0.25 |
|
C35e |
0.32~0.38 |
0.15~0.40 |
0.80~1.12 |
≤0.035 |
≤0.030 |
≤0.30 |
≤0.30 |
≤0.30 |
≤0.05 |
注:C35e牌號的H≤2.0ppm,O≤30ppm. |
| 4.1.2車軸坯的成品化學成分與表1規定值之間的偏差應不超過表2的規定。 表2
元素 |
C |
Si |
Mn |
P |
S |
Cr、Ni |
Cu、V |
允許偏差% |
+0.03 -0.02 |
±0.05 |
±0.05 |
+0.005 |
+0.005 |
+0.05 |
+0.02 |
| 4.1.3供方如能保證Cr、Ni、Cu的含量不超過規定最大值,則可不進行這些元素的分析。 4.2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冶煉并經爐外精練。 4.3交貨狀態 車軸坯以熱軋狀態交貨。 4.4力學性能及工藝性能 4.4.1用經正火處理的試樣毛坯制成試樣所測出的力學性能及工藝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牌號 |
力學性能b |
抗拉強度b Rm
|
下屈服強度a ReL
|
斷后伸長率 A,%
|
斷面收縮率 Z,%
|
沖擊功AKU,J |
LZ50 |
>610 |
≥345 |
≥19 |
≥35 |
≥27 |
C35e |
550~650 |
≥320 |
≥22 |
- |
≥25 |
a
當屈服現象不明顯時,以規定非比例延伸強度RP0.2代替下屈服強度。 b 試樣為GB/T
228中的R4試樣,試樣方向為縱向。 |
| 4.4.2沖擊功值為一組三個試樣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允許其中一個試樣的試驗結果小于規定值,但不得小于規定值的70%。
4.5低倍組織 4.5.1車軸坯的橫向酸浸低倍試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殘余縮孔、白點、分層、裂紋、氣泡、金屬異物和夾雜,皮下夾雜和皮下氣泡的深度不得超過5mm。 4.5.2低倍組織應不大于下列級別: 一般疏松
2.5級 錠形偏析 2.5級 中心疏松 2.5級 點狀偏析 2.0級 4.6非金屬夾雜物 非金屬夾雜物應按GB
10561中的評級圖,使用A法進行檢查,其級別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牌號 |
A類 |
B類 |
C類 |
D類 |
LZ50 |
≤2.5級 |
≤2.5級 |
≤2.5級 |
≤2.5級 |
C35e |
≤2.5級 |
≤2.5級 |
≤2.5級 |
≤2.5級 |
| 4.7表面質量 4.7.1車軸坯的端面不得有縮孔、夾雜和分層。 4.7.2車軸坯表面不得有結疤、夾雜、折疊、氣泡和裂紋,允許存在深度不超過2mm的壓痕、麻點、劃傷等輕微缺陷。如有上述缺陷允許清除,清理時要按車軸坯的長度方向進行,清理處邊緣應圓滑無棱角。清理深度從實際尺寸算起不得大于6mm,清理寬度不得小于清理深度的6倍。邊長230mm、250mm、260mm、280mm的車軸坯清理后的的截面尺寸不得小于216mm、236mm、246mm、266mm。
5檢驗與試驗 5.1每批車軸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檢驗項目 |
取樣數量 |
取樣方法 |
試驗方法 |
化學成分 |
1/爐 |
GB 20066 |
GB 223、GB/T
4336 |
拉伸試驗 |
1 |
在任一相當于鋼錠頭部 的"10"段頭部切取長度 不小于300mm的樣坯。
|
GB 228 |
沖擊試驗 |
4 |
GB 229 |
低倍組織
|
1 |
GB
226、GB 1979 |
非金屬夾雜 |
1 |
GB 10561 |
尺 寸 |
逐 根 |
- |
卡 尺 |
表 面 |
逐 根 |
- |
肉 眼 |
| 5.2力學和工藝性能檢驗所用試塊從樣坯上切取,試塊切取部位如圖1所示,非金屬夾雜試樣的切取如圖2所示。
|
圖1 |
(試樣位于鋼坯外表面和軸心之間的一半) 圖2
| 5.3車軸坯應成批檢驗和驗收,每批應由同牌號、同爐號、同截面的的車軸坯所組成。 5.4復驗 如果試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可從該批另選二根"10"段車軸坯的頭部取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白點除外),樣坯上應打上爐號、錠號、段號。復驗結果(包括該項試驗所要求的任一指標)即使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該批所有"10"字的鋼坯不得交貨,此時,可從任二根"10"段車軸坯的尾部切取樣坯進行試驗,若試驗結果全部合格,則除"10"段外其他車軸坯均為合格。如果其中有一個試樣不合格或二個試樣均不合格時,,則該批車軸坯全部不得交貨。
6標志和檢驗文件
6.1標志 6.1.1在每根車軸坯相當于鋼錠頭部一側的端面上粘貼不干膠標簽,標簽上標明爐號、規格、牌號、錠坯號和生產班別。爐號以六位數字表示;錠號以二位數字表示(01~28);坯號以10、20、30、40、……、90表示,其含義為: 10
表示鋼錠頭部鋼坯 20 、30、40 表示鋼錠中部鋼坯; 90
表示鋼錠尾部鋼坯。 6.1.2在每根車軸坯貼標簽的同一端面用白漆描上爐號和錠坯號。 6.1.3在每根車軸坯的另一端面用白漆描上牌號。 6.2檢驗文件 每批車軸坯應附有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檢驗文件。檢驗文件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a)供方名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 b)需方名稱; c)發貨日期; d)合同號; e)牌號; f)標準編號; g)爐號、規格、根數、重量; h)本標準規定的各項試驗結果; i)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 Q/BQB 190-2003。 本標準與Q/BQB
190-200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GB/T 4336和GB/T
20066兩個引用標準; ――新增280mm規格,增加4.4.2條; ――修改"質量證明書"為"檢驗文件"。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量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質量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于成峰。 本標準于1990年首次發布,1994年第一次修訂,1998年第二次修訂,2003年第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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