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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熱連軋不銹鋼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本標準適用于寶山鋼鐵股份公司生產的厚度為2.0mm~10.0mm,寬度為730mm~1600mm的熱連軋不銹鋼鋼帶,以及由鋼帶橫切成的鋼板,以下簡稱鋼板及鋼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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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3 分類和代號 3.1 按邊緣狀態分為 切邊 EC 不切邊
EM 3.2 按軋制精度分為 普通厚度精度 PT.A 較高厚度精度 PT.B 3.3
按表面加工類型分為 熱軋后,不熱處理、不去氧化皮 No.1U 熱軋后,熱處理、不去氧化皮
No.1C 熱軋后,熱處理、酸洗(或機械除鱗加酸洗)處理加工 No.1
4 尺寸 4.1 鋼板及鋼帶的公稱尺寸范圍應符合表1的規定。 4.2
鋼板及鋼帶推薦的公稱尺寸 4.2.1 通常情況下,鋼板及鋼帶的公稱厚度可在表1所列范圍內,按0.1mm進級。 4.2.2
通常情況下,鋼板及鋼帶的公稱寬度可在表1所列范圍內,按10mm進級。 4.2.3
通常情況下,鋼板的公稱長度可在表1所列范圍內,按100mm進級。 4.3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提供推薦公稱尺寸外的其它尺寸的鋼板及鋼帶。 表 1
表面加工類型 |
產品類別 |
公稱厚度 mm |
公稱寬度 mm |
公稱鋼板長度或鋼卷內徑 mm |
No.1U No.1C |
鋼帶 |
不切邊(EM) |
2.0~10.0 |
750~1600 |
760(鋼卷內徑) |
No.1 |
鋼板 |
切邊(EC) |
2.0~10.0 |
730~1570 |
1000~12000(鋼板長度) |
不切邊(EM) |
750~1600 |
鋼帶 |
切邊(EC) |
2.0~10.0 |
730~1570 |
610(鋼卷內徑) |
不切邊(EM) |
750~1600 |
|
5 尺寸允許偏差 5.1
對不切頭尾鋼帶,檢查尺寸時,兩端不考核的總長度(L)的計算公式為: L
(m)=90/公稱厚度(mm) 但兩端最大總長度應不大于20m。 5.2
鋼板及鋼帶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如產品標準或合同中未注明厚度精度時,按普通厚度精度。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可在表2規定的公差帶范圍內調整鋼板及鋼帶的正負偏差。 表2 單位:mm
公稱 厚度 |
下列寬度時的厚度允許偏差 |
≤1200 |
>1200~1500 |
>1500 |
普通精度 PT.A |
較高精度 PT.B |
普通精度 PT.A |
較高精度 PT.B |
普通精度 PT.A |
較高精度 PT.B |
≤2.00 |
±0.22 |
±0.19 |
±0.25 |
±0.21 |
±0.27 |
±0.23 |
>2.00~2.50 |
±0.23 |
±0.20 |
±0.27 |
±0.23 |
±0.30 |
±0.25 |
>2.50~3.00 |
±0.26 |
±0.22 |
±0.29 |
±0.24 |
±0.31 |
±0.26 |
>3.00~4.00 |
±0.29 |
±0.24 |
±0.31 |
±0.26 |
±0.34 |
±0.29 |
>4.00~5.00 |
±0.31 |
±0.26 |
±0.34 |
±0.29 |
±0.36 |
±0.31 |
>5.00~6.00 |
±0.34 |
±0.29 |
±0.36 |
±0.31 |
±0.38 |
±0.32 |
>6.00~8.00 |
±0.38 |
±0.31 |
±0.39 |
±0.33 |
±0.40 |
±0.34 |
>8.00~10.00 |
±0.42 |
±0.35 |
±0.43 |
±0.36 |
±0.44 |
±0.37 |
| 5.3
鋼帶用作冷軋原料時,同一卷鋼帶的厚度差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單位:mm
公稱厚度 |
下列寬度時的同卷厚度差 |
≤1200 |
>1200~1500 |
>1500 |
≥2.00~3.00 |
0.22 |
0.27 |
0.33 |
>3.00~10.00 |
0.28 |
0.32 |
0.40 |
| 5.4
鋼板和鋼帶的寬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單位:mm
公稱寬度 |
鋼板和鋼帶寬度允許偏差 |
邊緣狀態 |
不切邊 |
切邊 |
≥730~1600 |
+20 0 |
+5 0 |
| 5.5
鋼板的長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單位:mm
公稱長度 |
長度允許偏差 |
<2000 |
+10 0 |
≥2000 |
+ 0.005 × 公稱長度 0 |
| 6
外形 6.1 鋼板的不平度允許值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單位:mm
公稱厚度 |
公稱寬度 |
不平度允許值 |
2.0~10.0 |
≤1200 |
≤23 |
>1200~1500 |
≤30 |
>1500 |
≤38 |
|
6.2 鐮刀彎及脫方度(切斜) 6.2.1 對不切頭尾和不切邊的鋼帶,檢查鐮刀彎時,兩端不考核的總長度L
的計算公式為: L (m)=90/公稱厚度(mm)
但兩端最大總長度應不大于20m。 6.2.2
鋼板的鐮刀彎和脫方度(切斜)應保證鋼板訂貨尺寸的矩形 6.2.3
鋼板及鋼帶的鐮刀彎允許值應符合相應表7和表8中的規定。 6.2.4
鋼板的脫方度(切斜)u應不超過鋼板實際寬度的1%。 6.3
鋼帶和縱切鋼帶應捆扎牢固,鋼卷一側的塔形允許值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7
單位:mm
公稱長度 |
鋼板的鐮刀彎允許值 |
測量長度 |
切邊 |
不切邊 |
<5000 |
≤實際長度×0.3% |
≤實際長度×0.4% |
實際長度 |
≥5000 |
≤15 |
≤20 |
5000 |
| 表8
單位:mm
公 稱 寬 度 |
鋼帶的鐮刀彎允許值 |
測 量 長 度 |
切 邊 |
不 切 邊 |
730~1600 |
≤15 |
≤20 |
5000 |
| 表9
單位:mm
公 稱 寬 度 |
塔形允許值 |
切 邊 |
不 切 邊 |
730~1600 |
≤35 |
≤70 |
|
7 尺寸及外形測量 7.1
厚度 對切邊鋼板及鋼帶,厚度應在距縱邊不小于25mm處測量。對不切邊鋼板及鋼帶,厚度應在距縱邊不小于40mm處測量。 7.2寬度 寬度應在垂直于鋼板或鋼帶中心線的方向測量。 7.3鋼板不平度 將鋼板自由放在平面上,除鋼板本身重量外不施加任何壓力,測量鋼板下表面與平面之間的最大距離,如圖1所示。 7.4鐮刀彎 鋼板或鋼帶凹形側邊與連接測量部分兩端點的直線之間的最大距離,如圖2所示。對于長度小于5000mm的鋼板,鋼板的測量長度為實際長度;對于長度≥5000mm的鋼板,鋼板的測量長度為5000mm。 7.5
脫方度(切斜)u 鋼板的脫方度是鋼板寬邊在軋制邊上的垂直投影長度(如圖3所示),或者為測量所得的鋼板對角線之差的一半。
8 重量 8.1 鋼板按理論或實際重量交貨,鋼帶按實際重量交貨。 8.2
鋼板按理論重量交貨時,理論計重所采用的厚度為允許的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平均值,寬度和長度采用公稱尺寸值。理論重量計算方法應符合表10的規定。鋼的基本重量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表10
計 算 順 序 |
計 算 方 法 |
結 果 修 約 |
基本重量kg/(mm.m2) |
鋼的基本重量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厚度1mm,面積1m2的重量) |
― |
單位重量kg/ m2 |
基本重量kg/(mm. m2)×厚度(mm) |
修約至四位有效數字 |
鋼板面積 m2 |
寬度(m)×長度(m) |
修約至四位有效數字 |
1塊板重量 kg |
單位重量(kg/ m2 )×鋼板面積(m2 ) |
修約至三位有效數字,當超過1000kg時,修約至kg的整數位。 |
1捆重量 kg |
1塊板重量(kg)×同規格的1捆鋼板塊數 |
修約至kg的整數位 |
總重量 kg |
各捆重量之和 |
kg的整數位 |
| 8.3
不同產品類別的重量應符合表11的規定。 表11
產品類別 |
重量 t |
鋼帶 |
≤30.0 |
鋼板 |
≤10.0 |
| 9
數值修約方法應符合GB/T 8170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參考GB/T
4237-2007和ISO
9444:2002(E)進行編制。 本標準代替BZJ301-2007。 本標準與BZJ301-200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標準適用范圍增加了鋼板; ― 對分類和代號進行了擴充; ― 調整了鋼板及鋼帶的公稱尺寸范圍; ―
增加了冷軋用鋼帶的同卷厚度差; ― 調整了鋼板及鋼帶的厚度公差; ―
調整了切邊鋼帶的寬度公差,同時增加了鋼板的寬度公差; ― 增加了鋼板的鐮刀彎、不平度和長度公差; ―
調整了鋼卷的塔形要求; ― 增加了寬度的測量方法; ― 增加了鋼板理論計重方法,并規定了鋼板理論計重時的厚度計算; ―
增加了不同產品類別的最大重量規定。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不銹鋼事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不銹鋼事業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
徐中杰。 本標準于2009年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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