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連鑄圓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優質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鋼的連鑄圓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份允許偏差 GB/T 22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226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 GB/T 2101 型鋼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1 圓坯的公稱直徑及允許偏差 圓坯的直徑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mm
直徑 |
允許偏差 |
153 |
±2.5 |
178 |
±3.0 | 3.2 長度和允許偏差
圓坯通常長度為4m~10m。圓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長度交貨,其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其允許偏差為+50mm。 3.3
外形 3.3.1 平直度 圓坯原則上應是平直的,局部彎曲≤4mm/m,總的彎曲不得大于全長0.4%。 3.3.2
不圓度 圓管坯的不圓度不得大于直徑公差的85%。 3.3.3 端面切斜
圓坯端面應與軸線垂直,切斜不得大于6mm。 3.4 重量
圓坯按實際重量交貨,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理論重量交貨。
4 技術要求 4.1
牌號及化學成分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牌號 |
化學成分 % |
C |
Si |
Mn |
P |
S |
St37.0 |
≤0.17 |
0.17~0.37 |
0.35~0.65 |
≤0.035 |
≤0.035 |
St44.0 |
≤0.21 |
0.17~0.37 |
0.50~0.80 |
≤0.035 |
≤0.035 |
St52.0 |
≤0.22 |
≤0.55 |
≤1.60 |
≤0.035 |
≤0.035 |
St55 |
0.33~0.41 |
0.17~0.37 |
0.50~0.80 |
≤0.035 |
≤0.035 |
CK45 |
0.42~0.50 |
0.17~0.37 |
0.50~0.80 |
≤0.035 |
≤0.035 |
St35.8 |
≤0.17 |
0.10~0.35 |
0.40~0.80 |
≤0.035 |
≤0.035 |
St45.8 |
≤0.21 |
0.10~0.35 |
0.40~1.20 |
≤0.035 |
≤0.035 |
27MnSi |
0.24~0.32 |
1.10~1.40 |
1.10~1.40 |
≤0.030 |
≤0.030 | 4.2 冶煉方法
鋼由電爐冶煉,并根據不同鋼種的技術要求采取相應的爐外精煉工藝。 4.3 交貨狀態 以連續澆鑄的圓坯交貨。
4.4 低倍 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進行低倍組織檢驗,指標由雙方協議規定。 4.5 表面質量
4.5.1 圓坯表面不得存在肉眼可見的裂紋、結疤、砂眼、氣孔、針眼等缺陷,但允許存在深度小于1.5mm的機械劃痕、印痕等缺陷。
4.5.2 圓坯表面缺陷允許清理。清理處應圓滑無棱角。清理深度不得超過7mm,其長深比≥8,寬深比≥6。
5
檢驗與試驗 5.1 每批圓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序號 |
檢驗項目 |
取樣數量 |
取樣方法(部位) |
試驗方法 |
1 |
化學成份 |
1個/每爐 |
GB/T 222 |
GB/T 223 |
2 |
低倍 |
2支/每爐 |
澆鑄1/2時任意流 |
GB/T 226 |
3 |
尺 寸 |
逐根 |
- |
合格量具 |
4 |
表 面 |
逐根 |
- |
目測 | 5.2
圓坯按爐次號(同牌號)進行檢查和驗收。 5.3 圓坯復驗和判定規則應符合GB/T 2101的規定。
6
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圓坯的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GB/T 2101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BZJ 151-1996。 本標準與BZJ 151-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不圓度規定;
――增加牌號27MnSi,并用St37.0、St44.0、St52.0代替原牌號St35、St45、St52。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楊新亮。 本標準于1996年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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