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厚鋼板的一組通用技術要求,內容包括訂貨所需信息、冶煉方法、交貨狀態、熱處理、化學分析、表面、尺寸、外形、重量、附加要求、檢驗和試驗、驗收、數值修約、包裝、標志、質量證明書等。
1.2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厚鋼板,以下簡稱鋼板。 1.3
當產品標準或合同規定與本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應以產品標準和合同規定為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1984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8170-1987 數值修約規則
3 訂貨所需信息 根據需要,訂貨時用戶需提供包括足以說明所需材料的下述信息:
a) 標準號; b) 牌號; c) 規格和公差; d) 邊緣狀態; e) 交貨狀態;
f)表面狀態; g)重量; h) 用途; i) 其它(如附加要求、焊接修補要求等)。
如在訂貨合同中未說明厚度公差級別、邊緣狀態時,則以厚度公差級別PT.N、邊緣狀態EC交貨;未說明交貨狀態時,由供方選定;未說明表面狀態時,以黑皮狀態交貨。
4 冶煉方法 4.1鋼由氧氣轉爐或電爐冶煉。
4.2鋼的脫氧方式為鎮靜鋼。
5 交貨狀態
5.1鋼板可以軋制、正火軋制、熱機械控制軋制或熱處理狀態交貨,除非產品標準或合同中另有規定。 5.2
當產品標準或合同中未規定鋼板的交貨狀態時,應由供方選定。
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2004-12-06發布
2005-02-01實施 5.3 鋼板交貨狀態的分類及代號如表1所示。 表1 鋼板的交貨狀態
交貨狀態 |
代號 |
代號說明 |
軋制 |
AR |
As-rolled下劃線字母大寫 |
正火軋制 |
NR |
Normalized roll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機械控制軋制 |
TM |
Thermo-mechanically
controlled rolling/process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 處 理 |
正火 |
N |
Normaliz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 處 理 |
回火 |
T |
Temper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 處 理 |
淬火+回火(調質) |
QT |
Quenching and
temper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 處 理 |
正火+回火 |
NT |
Normalizing and
temper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 處 理 |
退火 |
A |
Anneal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
6 熱處理 6.1 通常情況下鋼板的熱處理由供方進行。 6.2
當鋼板的熱處理不由供方進行時,應在合同中注明。此時鋼板驗收的條件是:將鋼板的全厚度試料按產品標準或合同規定的要求進行熱處理,用此試料加工成試樣進行試驗。如產品標準或合同未規定熱處理制度時,供方應在他認為合適的條件下將試料進行熱處理,并將熱處理制度提供給需方。
6.3 除非另有規定,當熱處理后性能不合時供方可以進行再次熱處理,熱處理后應重新對鋼板表面和性能進行檢驗。
7 化學分析 7.1 通常情況下化學分析是指熔煉分析,除非指明是成品分析。
7.2 通常情況下供方不進行成品分析,除非另有規定。 7.3 鋼板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定,除非另有規定。
8 表面 8.1
鋼板的表面狀態分為黑皮、噴丸、涂漆、噴丸+涂漆,其代號及說明按表2規定。 表2 鋼板的表面狀態
表面狀態 |
代號 |
說明 |
黑皮 |
- |
表示鋼板表面為黑皮。 |
噴丸 |
S30 |
表示鋼板上下表面拋丸。 |
涂漆 |
S03 |
表示鋼板上下表面涂漆。 |
噴丸+涂漆 |
S33 |
表示鋼板上下表面拋丸,上下表面涂漆。 |
| 8.2 表面質量 8.2.1
鋼板表面不得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除非在產品標準或合同中另有規定,否則當鋼板表面存在上述缺陷時,供方可以通過修磨或焊接除去缺陷或進行修補,但應滿足以下要求。
8.2.1.1修磨 a)鋼板的修磨部分應加工良好,與軋制表面的交界應平滑無棱角。
b)鋼板修磨后的厚度應在厚度允許偏差范圍內。 8.2.1.2 焊接修補
鋼板表面存在不能按8.2.1.1規定清理的缺陷,通常情況下供方修磨后可進行焊接修補,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采用適當的方法進行焊接修補。 b) 焊接修補后應有良好的表面質量。 c)
在焊補前采用鏟平或磨平等適當的方法完全除去鋼板上的有害缺陷,除去部分的深度在鋼板公稱厚度的20%以內,單面的修磨面積合計應在鋼板面積的2%以內。
d) 鋼板焊接部位的邊緣上不得有咬邊或重疊。堆高應高出軋制面1.5mm以上,然后用鏟平或磨平等方法除去堆高。 e)
熱處理鋼板焊接修補后應再次進行熱處理。 f) 規定最小抗拉強度不小于690MPa產品的焊接修補應經供需雙方協商。
9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9.1 分類和代號 9.1.1
按邊緣狀態分為 切邊 EC 不切邊 EM
9.1.2 按厚度公差級別分為:
對稱公差
PT.N 負公差為0.30mm的不對稱公差 PT.3 9.2 尺寸 9.2.1
鋼板的公稱尺寸范圍列于表3。 9.2.2 鋼板推薦的公稱尺寸 9.2.2.1
通常情況下,鋼板的公稱厚度為表3所列范圍內按0.5mm倍數的任何尺寸。 9.2.2.2
通常情況下,鋼板的公稱寬度為表3所列范圍內按50mm或10mm倍數的任何尺寸。 9.2.2.3
通常情況下,鋼板的公稱長度為表3所列范圍內按100mm或50mm倍數的任何尺寸。 表3鋼板的公稱尺寸范圍
邊緣狀態 |
公稱厚度mm |
公稱寬度mm |
公稱鋼板長度mm |
切邊 EC |
5~150 |
900~4800 |
3000~25000 |
不切邊 EM |
5~150 |
1300~4800 |
3000~25000 |
| 9.3 尺寸允許偏差 9.3.1
鋼板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 9.3.2 鋼板的寬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9.3.3
鋼板的長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4 鋼板的厚度允許偏差
mm
公稱 厚度 |
下列寬度時的厚度允許偏差 |
900~<1600 |
1600~<2500 |
2500~<4000 |
4000~4800 |
PT.N |
PT.3 |
PT.N |
PT.3 |
PT.N |
PT.3 |
PT.N |
PT.3 |
5.00~ <6.30 |
±0.50 |
+0.70 -0.30 |
±0.60 |
+0.90 -0.30 |
±0.75 |
+1.20 -0.30 |
- |
- |
6.30~ <10.0 |
±0.55 |
+0.80 -0.30 |
±0.65 |
+1.00 -0.30 |
±0.80 |
+1.30 -0.30 |
±0.90 |
+1.50 -0.30 |
10.0~ <16.0 |
±0.55 |
+0.80 -0.30 |
±0.65 |
+1.00 -0.30 |
±0.80 |
+1.30 -0.30 |
±1.00 |
+1.70 -0.30 |
16.0~ <25.0 |
±0.65 |
+1.00 -0.30 |
±0.75 |
+1.20 -0.30 |
±0.95 |
+1.60 -0.30 |
±1.10 |
+1.90 -0.30 |
25.0~ <40.0 |
±0.70 |
+1.10 -0.30 |
±0.80 |
+1.30 -0.30 |
±1.00 |
+1.70 -0.30 |
±1.20 |
+2.10 -0.30 |
40.0~ <63.0 |
±0.80 |
+1.30 -0.30 |
±0.95 |
+1.60 -0.30 |
±1.10 |
+1.90 -0.30 |
±1.30 |
+2.30 -0.30 |
63.0~ <100 |
±0.90 |
+1.50 -0.30 |
±1.10 |
+1.90 -0.30 |
±1.30 |
+2.30 -0.30 |
±1.50 |
+2.70 -0.30 |
100~ 150 |
±1.30 |
+2.30 -0.30 |
±1.50 |
+2.70 -0.30 |
±1.70 |
+3.10 -0.30 |
±1.90 |
+3.50 -0.30 |
| 表5
鋼板的寬度允許偏差
mm
公稱厚度 |
寬度允許偏差 |
切邊 |
不切邊 |
5.00~16.0 |
≤1500 |
+10 0 |
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商確定 |
5.00~16.0 |
>1500 |
+15 0 |
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商確定 |
>16.0~150 |
<2000 |
+20 0 |
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商確定 |
>16.0~150 |
2000~<3000 |
+25 0 |
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商確定 |
>16.0~150 |
≥3000 |
+30 0 |
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商確定 |
| 表6
鋼板的長度允許偏差
mm
公稱長度 |
長度允許偏差 |
<6300 |
+25 0 |
6300~25000 |
+0.005×公稱長度 0 |
| 9.4 外形允許偏差
9.4.1切邊鋼板的不平度應符合表7的規定。 9.4.2切邊鋼板的鐮刀彎應符合表8的規定。
9.4.3切邊鋼板的脫方度應不大于鋼板實際寬度的1%。 9.4.4
對于不切邊鋼板的不平度、鐮刀彎和脫方度,如需方有要求,可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商確定。 表7 切邊鋼板的不平度
mm
厚度 |
下列公稱寬度時鋼板的不平度允許最大值a,b |
<2000 |
2000~<3000 |
≥3000 |
5.00~<6.00 |
14 |
24 |
25 |
6.00~<10.0 |
13 |
21 |
22 |
10.0~<25.0 |
12 |
16 |
17 |
25.0~<40.0 |
9 |
13 |
14 |
40.0~<63.0 |
8 |
11 |
11 |
63.0~150 |
7 |
10 |
10 |
a
上表規定值適用于任意2000mm長度;當浪距>2000mm且≤4000mm時,上表規定值適用于任意浪距;當浪距>4000mm時,上表規定值適用于任意4000mm長度。
b
若無特殊規定,對于規定最小抗拉強度≥570MPa或規定最小屈服強度≥430MPa的鋼板以及通過化學成分、硬度和調質處理達到的具有與此相當拉伸試驗特性的鋼板,其不平度允許值為上表的1.5倍。
|
| 表8
切邊鋼板的鐮刀彎
mm
公稱長度 |
下列公稱寬度時鋼板的鐮刀彎允許最大值a
|
<1000 |
≥1000 |
3000~<4000 |
6 |
5 |
4000~<6300 |
10 |
8 |
6300~<10000 |
16 |
12 |
≥10000 |
16/任意10000長度 |
12/任意10000長度 |
| 9.5 重量
鋼板按理論重量交貨,鋼的基本重量為7.85kg/(mm.m2),除非另有規定。 9.6 其它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規定,可對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另行規定。
10 附加要求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規定,可補充進行其它檢驗項目,如成品分析、力學試驗、工藝試驗、金相檢查、無損檢測(超聲波探傷UT、磁粉探傷MT、滲透探傷PT等)、焊接試驗等。
11 檢驗和試驗 11.1 鋼板的外觀用肉眼檢查。 11.2
鋼板的尺寸和外形應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檢查。 11.2.1厚度的測量
切邊鋼板厚度測量部位為距鋼板橫邊或縱邊15mm以上的任意點。對不切邊鋼板,測量部位應在訂貨時商定。 11.2.2
鋼板不平度的測量 將鋼板自由放在平臺上,除鋼板的本身重量外不施加任何壓力,用直尺進行測量,測量鋼板與直尺之間的最大距離。
11.2.3鐮刀彎的測量
鋼板縱向側邊與連接測量部分兩端點的直線之間的最大距離,它在產品呈凹形的一側測量,如圖1所示。對于長度小于10000mm的鋼板,鋼板的測量長度為實際長度;對于長度≥10000mm的鋼板,鋼板的測量長度為10000mm。
11.2.4 脫方度的測量 鋼板的寬度在軋制方向邊部的垂直投影長度,如圖1所示。
11.3檢驗用試樣數量、取樣方法、試驗方法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12 驗收 12.1 鋼板應按批進行驗收,組批規則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12.2 當試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可進行復驗或將整批判為不合格。 12.3 復驗
12.3.1復驗時,應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12.3.2
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合格,則整批合格。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整批不合格。
12.4 重新分類和返修 復驗前或復驗后的不合格鋼板可進行重新分類和返修,具體方法如下: 軋制方向
鐮刀彎 脫方度 a)
對已做試驗且試驗結果不合的單張鋼板不能驗收,但該批中未做試驗的鋼板可逐件重新提交試驗和驗收。 b)
對不合格鋼板進行重新熱處理,然后重新組批提交試驗和驗收。
13 數值修約
數值修約規則按GB/T
8170的規定,修約間隔為1×10n,其中n使1×10n的數位與標準規定值本位數字所標識的數位相一致。
示例:
項目 |
標準規定值 |
修約間隔 |
n值 |
P |
≤0.035 |
1×10-3=0.001 |
-3 |
Ceq |
≤0.44 |
1×10-2=0.01 |
-2 |
屈服強度 |
≥245 |
1×100=1 |
0 |
延伸率 |
≥22 |
1×100=1 |
0 |
| 14
包裝和標志 14.1 鋼板標志應清晰。 14.2
通常情況下鋼板以單張交貨,每張鋼板應噴印或刻印有供方商標、標準號、牌號、交貨狀態、特殊要求符號(如探傷標志等)、爐號、尺寸、鋼板號等標志。當為船板時,標志中還應包括船級標記。
15 質量證明書
每批交貨的鋼板必須開具質量證明書,質量證明書中按需要應注明:供方名稱及商標、訂貨及收貨單位、合同號、產品名稱、標準號及牌號、交貨狀態、尺寸規格、爐號、鋼板號、交貨重量、標準中規定的各項試驗結果、交貨日期、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等。
16 其它 附錄A(資料性附錄)提供了鋼的焊接性方面信息。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鋼的焊接性 A.1
鋼的焊接性是指鋼在傳統焊接方法下(如手工電弧焊、埋弧焊、熔化極氣體保護焊、不熔極氣體保護焊、電阻焊、等離子弧焊、電子束焊、激光焊等),鋼被焊接成形的相對難易程度。
A.2
鋼在焊接熱循環過程中,焊縫和母材中可能產生某些脆性不良組織結構,導致焊縫和母材產生脆性開裂。對鋼而言,最主要焊接問題是冷裂紋。
A.3 鋼的冷裂紋敏感性通常稱為淬硬性。淬硬性可通過很多方法進行測定。最常用的方法是碳當量法。
A.4
碳是鋼中最主要的淬硬元素,碳當量的計算是把鋼中的碳含量和主要合金元素(如錳、釩等)對淬硬性的影響折算相應的碳含量后進行累加。
A.5
最常用的碳當量公式是國際焊接學會(IIW)的碳當量公式,大量的生產實踐已經證明,它適用于大多數常用的碳錳鋼和低合金鋼。
碳當量的計算方法,其中,化學成分的質量百分數是基于熔煉分析的結果。 %
A.6
對于低碳鋼、低合金鋼,當鋼主要通過微合金化和熱處理手段強化時,也可用其它公式更精確判定鋼的淬硬性和冷裂紋敏感性
A.7 對多數普通結構用鋼,不必規定碳當量的最大極限。然而,在某種特定情況下,用戶可規定碳當量的最大值。
A.8 用戶選擇合適的碳當量時,應考慮以下對焊接接頭質量有影響的因素: a) 焊接接頭的拘束度,母材的厚度;
b) 焊接填充材料和母材的強度匹配; c) 焊縫熔敷金屬中擴散氫的含量; d) 預熱溫度和道次間溫度;
e) 填充金屬和母材本身的純凈度; f) 焊接時的線能量。 A.9
一般認為,碳當量低的鋼不易產生焊接接頭的開裂問題。但是,如對A.8中所列因素考慮不周,同樣會導致焊縫或母材熱影響區的開裂。
A.10
碳當量僅僅是對潛在焊接接頭質量問題的定性評估,它不是決定焊接接頭質量的唯一因素。實際生產中,必須選擇合適的焊接規范。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 黃錦花。 本標準于2004年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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