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筆者剛看了Z2006-9451產生的疑問。
商品描述:
規格: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不銹鋼卷材。化學成分:Ni 11%~13%、Cr 18%~19%、C<0.03%、Si<1.00%、Mn<2.00%、P<0.04%、S<0.03%,余量為Fe。用途:制造彩色顯像管電子槍帽類零件。制造工藝:1.將帶坯冷軋到0.8毫米厚,再進行長達數小時光亮退火,使其進一步脫碳、晶粒細化后再冷軋到0.5~0.6毫米,使其導磁率達到1.005u/20℃以下。2.將第一工序的鋼帶再經過光亮退火及特殊處理再精軋到0.1~0.4毫米,使鋼帶厚度板形達到均勻一致。3.最后用羽布打毛的特殊工藝經多次打毛使鋼帶表面光潔度達到規定要求。
從商品的成分含量及規格,不難看出符合品目72.20不銹鋼冷軋板材。上述產品所經歷的加工:反復冷軋、退火,然后羽布打毛(經查,屬于精拋光,使金屬表面達到鏡面的處理效果)工序。
焦點在于:該產品是否屬于“冷軋后進一步加工”?
歸類意見:
冷軋不銹鋼帶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等規格的卷材,雖經過多次冷加工和退火等工序制成,且用羽布打毛進行過表面處理,但根據《稅則》稅目72.20的規定,上述工藝過程及后處理仍在“除冷軋外,未經進一步加工”的范圍內,所以應歸入稅則號列7220.2010[7220.2020(2014年版)]。1999-2006年第一期(歸類決定編號:Z2006-0451)
顯而易見,歸類決定認為:該冷軋不銹鋼板材的拋光(羽布打毛)不屬于進一步加工。
果真如此嗎?
不妨分析一下什么是“冷軋后未進一步加工”允許的工序。
STEP 1: 參考稅目72.20規定:
“子目7220.20-除冷軋外未經進一步加工
參見子目7209.15、7209.16、7209.17、7209.18、7209.25、7209.26、7209.27及7209.28的注釋。”
STEP 2:參考子目7209.15、7209.16、7209.17、7209.18、7209.25、7209.26、7209.27及7209.28
“除冷軋外未進一步加工的”可經過下列加工或表面處理
一、壓延。
二、退火、淬火、回火、表面硬化、滲氮及其他為改善金屬特性所進行的類似熱處理。
三、酸洗。
四、品目72.08注釋第二款所述的表面處理。
五、以沖壓、印刷等方式加上簡單標記(諸如商標等)。
六、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
七、僅以探傷為目的的檢查。”
STEP 3:查看品目72.08注釋所述的表面處理:
“72.08 寬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鐵或非合金鋼平板軋材,經熱軋,但未經包覆、鍍層或涂層(+):
......
本品目的產品可經下列表面處理:
一、去氧化皮、酸洗、刮面及其他加工以除去金屬加熱過程中所形成的氧化鱗片及殼。
二、僅為防止產品生銹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運輸途中打滑及便于搬運而進行粗涂層,例如,用含有防銹活性顏料〔如鉛丹、鋅粉、氧化鋅、鉻酸鋅、氧化鐵(鐵丹、優質胭脂)〕的油漆涂層及用以油、脂、蠟、石蠟、石墨、焦油或瀝青為基料的非顏料涂料涂層。
三、拋光、磨光或類似處理。
四、人工氧化(通過各種化學處理,例如,浸于一種氧化性溶液中)、銅綠處理、發藍處理(藍回火)、青銅色氧化(通過各種工藝),這些處理也在金屬表面形成氧化膜,可改善產品外觀。這種加工能夠提高產品防銹能力。
五、化學表面處理,例如:”
......
其中72.09冷軋未進一步加工的,僅包括品目72.08的第二款,即“ 二、僅為防止產品生銹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運輸途中打滑及便于搬運而進行粗涂層,例如,用含有防銹活性顏料〔如鉛丹、鋅粉、氧化鋅、鉻酸鋅、氧化鐵(鐵丹、優質胭脂)〕的油漆涂層及用以油、脂、蠟、石蠟、石墨、焦油或瀝青為基料的非顏料涂料涂層。”,意味著并不包括拋光、磨光或類似處理(第三款)
那么筆者的疑慮是:
品目72.20冷軋產品,參考品目72.09未進一步加工的范圍,并不包括72.08第三款“拋光、磨光或類似處理”。而歸類決定中的冷軋產品,經過了“羽布拍打”等拋光處理,實則超出了72.09“冷軋未進一步加工”的范疇,為何歸類決定還要將其歸入“冷軋未進一步加工”呢?
(準備發送之前,隨手查了 HQ 955310 ,沒細看,似乎也討論了類似問題,有興趣的可以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