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含H2S環境的優質碳素結構鋼鋼管抗開裂補充技術要求
GB 9948-2013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用于含H2S環境的優質碳素結構鋼鋼管抗開裂補充技術要求
B.1 總則
本附錄B規定了優質碳素結構鋼鋼管用于含H2S環境的抗開裂補充技術要求。本附錄B僅當合同在規定時才適用,需方也可規定不同于本附錄B的其他技術要求。
選擇適合NACE MR0175/ISO 15156-2預期服役條件的鋼管是需方的責任。
B.2 補充技術要求
B.2.1 化學成分
鋼的化學成分應符合如下規定:
a ) C:0.14%~0.23%,碳當量CEV≤0.42%;碳當量按式(B.1)計算:
CEV=C+Mn/6+(Cr+Mo+V)/5+(Ni+Cu)/15 .................(B.1)
b ) P≤0.015%,S≤0.010%;
c ) 其余化學成分應符合表3中20鋼的規定。
B.2.2 力學性能
鋼管的力學性能除應符合表5中20鋼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如下規定:
a ) 下屈服強度或規定塑性延伸強度(Rel/Rp0.2)不大于345MPa,抗拉強度(Rm)不大于540MPa;
b ) 布氏硬度不大于190HBW。
B.2.3 表面質量
鋼管表面質量除應符合6.9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鋼管的表面不允許有深度大于0.4mm的尖銳缺陷存在。
6.9 表面質量
鋼管的內外表面不允許有裂紋、折疊、結疤、軋折和離層。這些缺陷應完全清除,清除深度應不超過壁厚的10%,缺陷清除處的實際壁厚應不小于壁厚所允許的最小值。
鋼管內外表面上直道允許的深度或高度應符合如下規定:
a ) 冷拔(軋)鋼管:不大于壁厚的4%,且最大為0.2mm;
b ) 熱軋(擠壓、擴)鋼管:不大于壁厚的5%,且最大為0.4mm。
不超過壁厚允許負偏差的其他局部缺陷允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