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買賣“循環局”背后的玄機
2024年9月27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無錫W公司請求撤銷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判決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稽查局勝訴。至此,這起歷時兩年多的虛開發票案件告一段落。
2016年8月,無錫市稅務舉報中心接到上級機關轉來的稅收違法案件交辦函稱,江蘇J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公司)實名舉報無錫W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W公司)、無錫市E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E公司)和無錫F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公司)三家企業在2013年~2015年相互虛開發票,涉及金額約1.8億元。
舉報中心工作人員了解到,舉報人于某是J公司股東,據其介紹,2013年~2015年期間,W公司以鋼材買賣為名,與E公司、F公司三家公司虛假交易,最終將資金轉移給J公司用于開展借貸融資業務。在核實線索情況后,無錫稅務稽查部門決定立案調查。
檢查人員了解到,W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注冊資本2億元,經營范圍為道路貨物運輸站(倉儲理貨)、金屬材料的加工銷售等。檢查人員梳理W、E、F三家公司間開票數據發現:在2013年12月~2014年12月期間,E公司開具給W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1566份,涉及不含稅金額1.54億元;W公司開具給F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164份,涉及不含稅金額1.59億元;F公司開具給E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1632份,涉及不含稅金額1.61億元。
在隨后對W公司的實地檢查中,W公司向檢查人員提供了其與E公司和F公司的購銷合同、貨物收發單,以及進銷發票等一系列完整的交易資料。
這些交易資料顯示,2013年9月~2014年9月,W公司與E公司簽訂了4個貨物采購合同,與F公司簽訂了4個貨物銷售合同,合同標的物為沙鋼熱軋卷板,貨物通過江蘇G現代物流有限公司負責倉儲和運輸。在三方所簽的采購和銷售合同中,W公司除付款外不承擔任何運輸、驗貨等工作,“貨源”來自E公司,“貨物驗收”由F公司直接向E公司提出,W公司對鋼材交付、質量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W公司提供的交易資料齊全,看起來似乎并無異樣,其財務管理制度也較為規范,檢查人員心中不禁起了疑問:舉報信息是否準確?W公司確有問題嗎?
然而,在對E、F兩家企業檢查時,檢查人員發現,兩企業均不在注冊地址辦公,企業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均已失聯,無法獲取有效信息。
檢查工作一時受阻。
反復審閱W公司的購銷合同,在三方交易中承擔貨物出、入庫的G公司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W公司明明有倉庫,為何要將貨物存儲在第三方G公司?
檢查人員對G公司進行了實地調查,但發現G公司場地已被多家公司租用,并且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也已失聯。經過多方努力,檢查人員找到了G公司股東陳某。
在W公司提供的購銷合同中,陳某是負責貨物交接的聯系人。但陳某稱,她2013年2月底接手G公司經營,F公司、E公司與其并無往來,她也不清楚W公司等三方在G公司的倉儲提貨情況。
陳某提供的情況,與W公司提供的信息并不相符!
為了進一步核實W公司與G公司的合作情況,檢查人員再次對W公司結算中心進行核查。
W公司相關人員稱,W公司與G公司的合作方式有委托加工和倉儲兩種模式。委托加工模式下,貨物在W公司入庫,W公司向G公司發委托加工單,貨物從W公司出庫送貨至G公司加工,客戶憑W公司的提貨單去G公司取貨。倉儲模式下,G公司負責貨物管理,W公司不登記貨物出入庫信息,客戶收貨G公司出具確認書即可。
經過梳理,檢查人員發現了一個“有特點”的情況:只有W公司與E公司交易時,W公司與G公司之間有倉儲合作。
綜合G公司股東陳某提供的情況,以及E公司業務模式單一等種種疑點,檢查人員判斷,W公司有可能偽造了與E公司交易的相關單據,W公司提供的G公司出入庫單可能有假。
為了驗證這一判斷,檢查人員調取了2013年~2014年期間與G公司有業務合作的其他兩家企業向其支付倉儲費用的記賬憑證、發票聯和G公司的出庫單。同時,從舉報人處,檢查人員獲得了G公司2013年8月、9月期間的入庫單、出庫單等資料。
經比對發現,舉報人提供的G公司同期出入庫單據與另外兩家企業提供的單據一致,但W公司提供的G公司同期出、入庫單據均與三家企業不同。
檢查人員隨后又相繼詢問了G公司股東黃某和倉庫管理員黃某娟。黃某稱,檢查人員向其出示的出入庫單(系舉報人提供)確為G公司單據。黃某稱自2014年3月入職后,未見G公司與W公司、E公司和F公司三家企業有貨物往來業務。黃某娟也稱,自其2013年任G公司倉管員后,G公司未與W、E、F三家公司發生過任何倉儲物流業務,僅與W公司有零星加工業務。
實地調查結果顯示,W公司聲稱的與E公司、F公司交易的物流情況,子虛烏有,G公司并未對其提供相關倉儲和物流服務。W公司涉嫌偽造物流單據,虛構交易事實。
此時,E公司、F公司已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無法獲取賬冊憑證。檢查人員認為,W公司通過虛構交易,將資金轉移給了J公司,舉報人作為J公司股東,應會知曉更多涉案企業的線索。
果然,通過約談舉報人,檢查人員獲得了一條關鍵線索:E公司、F公司是關聯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為陳某明,并且陳某明是J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明分別代表E公司和F公司與W公司訂立了購銷合同。
找到陳某明,成為案件突破的關鍵。
不久,檢查人員獲知,陳某明因涉嫌金融詐騙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檢查人員遂與公安機關聯系,對陳某明進行了詢問。
陳某明稱,E公司、F公司已不開展經營業務,賬冊憑證均已遺失。為了從W公司獲取借貸資金,同時降低稅負,他利用E公司、F公司,偽造了與W公司的交易。
雖然有了G公司股東、倉庫管理員、陳某明等人的言證,以及G公司出入庫單等物證,但認定W公司虛開還缺少貨物流、資金流等方面證據。
于是,檢查人員利用數據情報平臺和稅銀合作平臺,并通過外調對三家公司交易的貨物流和資金流進一步調查取證。
貨物流方面,結果顯示,除E、W、F三方涉案交易外,E、F兩公司均無熱軋卷板進項采購行為。三方交易中,熱軋卷板從E公司通過W公司銷售給F公司,最終F公司又開票“銷售”給了E公司,存在明顯的循環交易和開票行為。
資金流方面,檢查人員對三家企業7個相關銀行賬戶近萬條數據梳理后發現,E、F公司無購入熱軋卷板的貨款支付記錄,并且三方賬戶存在明顯資金回流。
至此,檢查人員確認,E、F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明為從W公司獲取借貸資金,與W公司合謀,采用了虛開發票偽造三方交易的違法方式。隨后,檢查人員約談了W公司負責人,向其出示了W公司虛開發票的相關證據,同時依法向三家涉案公司分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
由于三家企業收到告知書后均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聽證申請,檢查人員依法對E、W、F三家涉案企業的虛開發票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處5萬元罰款的處理決定,同時對E、F兩家公司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行為分別處1萬元罰款。
庭辯舉證:有理有據獲勝訴
但接到稅務稽查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后,W公司認為其與E、F兩家公司的交易真實,即使E、F兩家公司與其交易目的是為獲取借貸資金,但其作為中間方并不知情,也非故意虛開發票違法,因此認為稽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妥,并向無錫市稅務局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
根據無錫市稅務局作出的《稅務行政復議提出答復通知書》的要求,稽查部門出具了《行政復議答復書》。答復書中,稽查部門針對申請人W公司異議,依據證據,從W公司訂立的合同系循環交易合同、申請人訂立合同的約定與交貨不真實、資金的循環不合理性三個方面,對認定涉案三家企業存在循環虛開發票行為進行說明,并對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和法律適用依據進行了解釋說明。為了進一步核實案情,無錫市稅務局按程序再次對G公司股東陳某等人進行約談調查。
在此過程中,W公司突然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轉而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聘請知名律所律師作為其委托代理人。
起訴書中,W公司稱其與E公司、F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三方均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請求法院撤銷稽查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對此稅務稽查部門組織人員積極應訴,根據法院要求提交了答辯資料及相關證據資料18項。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庭審過程中,原告、被告對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并圍繞三家公司是否存在真實交易、稅務稽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正確等焦點問題進行庭辯。
最終法院認定,稅務稽查部門對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駁回了W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