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標準 連鑄圓坯 (Q/BQB 151-2009 代替 Q/BQB 151-2003) | |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連鑄圓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包裝、標志及檢驗文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優質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鋼的連鑄圓坯。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6-1991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 GB/T 2101-2008 型鋼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3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1圓坯的公稱直徑及允許偏差 圓坯的直徑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mm 直徑允許偏差153±2.5178±3.0 3.2長度和允許偏差 圓坯通常長度為4m~10m。圓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長度交貨,其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其允許偏差為0~+50mm。 3.3外形 3.3.1平直度 圓坯原則上應是平直的,局部彎曲≤4mm/m,總的彎曲不得大于全長0.4%。 3.3.2不圓度 圓管坯的不圓度不得大于直徑公差的85%。 3.3.3端面切斜 圓坯端面應與軸線垂直,切斜不得大于6mm。 3.4重量 圓坯按實際重量交貨,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理論重量交貨。 4技術要求 4.1牌號及化學成分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相應寶鋼企業標準或其他標準的規定。 4.2冶煉方法 鋼由電爐冶煉,并根據不同鋼種的技術要求采取相應的爐外精煉工藝。 4.3交貨狀態 以連續澆鑄的圓坯交貨。 4.4低倍 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進行低倍組織檢驗,指標由雙方協議規定。 4.5表面質量 4.5.1圓坯表面不得存在肉眼可見的裂紋、結疤、砂眼、氣孔、針眼等缺陷,但允許存在深度小于1.5mm的機械劃痕、印痕等缺陷。 4.5.2 圓坯表面缺陷允許清理。清理處應圓滑無棱角。清理深度不得超過7mm,其長深比≥8,寬深比≥6。 5檢驗與試驗 5.1每批圓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序號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部位)試驗方法1低倍2支/每爐澆鑄1/2時任意流GB/T 2262尺 寸逐根-合格量具3表 面逐根-目測 5.2圓坯按爐次號(同牌號)進行檢查和驗收。 5.3 圓坯復驗和判定規則應符合GB/T 2101的規定。 6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 圓坯的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應符合GB/T 2101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151-2003。 本標準與Q/BQB151-200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GB/T 4336和GB/T 20066兩個引用標準; ―― 取消圓坯牌號規定; ―― 修改"質量證明書"為"檢驗文件"。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質量管理部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