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軋制圓管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包裝、標志及檢驗文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供制造結構用無縫鋼管、鍋爐用無縫鋼管和油井管等的軋制圓管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6-1991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 GB/T 1979-2001 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 GB/T 10561-2005 鋼中非金屬夾雜物含量的測定--標準評級圖顯微檢驗法 GB/T 2101-2008 型鋼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3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1圓管坯的公稱直徑及允許偏差 3.1.1圓管坯的直徑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mm 直徑直徑允許偏差75±1.090、100、110±1.3120、130、140±1.6153、 160、 175、 181±2.0185、200、230±3.0 3.1.2圓管坯的不圓度不得大于公稱直徑公差的75%。 3.2長度 圓管坯通常長度為2m~10m。圓管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長度供貨,其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其允許偏差為0mm+50mm。 3.3外形 3.3.1彎曲度 圓管坯原則上可以滾動,局部彎曲度≤4mm/m,總彎曲度不得大于總長度的0.4%。 3.3.2端部 圓管坯端面必須與軸線垂直,切斜不得大于6mm。端面毛刺不得大于6mm。 3.3重量 圓管坯按實際重量交貨,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理論重量交貨。4技術要求 4.1 牌號及化學成分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相應寶鋼企業標準或其他標準的規定。 4.2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或電爐冶煉。高壓鍋爐管、油井管及鉆桿接頭用圓管坯的鋼應經爐外精煉。 4.3交貨狀態 圓管坯以熱軋狀態交貨。 4.4低倍組織 4.4.1在圓管坯橫截面酸浸試片上檢查低倍組織,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殘余縮孔、白點、分層、裂紋、氣泡、翻皮和夾雜。 4.4.2允許存在的低倍組織缺陷,鉆桿接頭用圓管坯一般疏松、中心疏松、錠型偏析各不大于1.5級,其他類管坯各不大于2.5級。皮下夾雜和皮下氣泡的深度不得超過2mm。 4.5非金屬夾雜物 高壓鍋爐管、油井管及鉆桿接頭用圓管坯應按GB/T 10561中A法進行非金屬夾雜物評級,高壓鍋爐管、油井管用圓管坯的各類夾雜物級應分別不大于評級圖的2.5級,鉆桿接頭用圓管坯的各類夾雜物級應分別不大于2.0級。 4.6表面質量 4.6.1 圓管坯表面不得有裂紋、結疤、折疊和夾雜,允許深度不大于直徑負偏差的刮傷、凹面、麻面和深度或高度不大于0.5mm的發紋和耳子存在。 4.6.2 圓坯表面缺陷允許清理。清理處應圓滑無棱角。清理寬度不得小于清理深度的6倍。在同一截面清理深度不得大于公稱直徑的4%。 4.6.3 經供需雙方協議,并在合同中注明,結構管和低中壓鍋爐管圓管坯可以未清理的黑皮管坯交貨,深度不大于公稱直徑4%的表面缺陷允許存在。
5檢驗與試驗 5.1每批圓管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3的規定。 5檢驗與試驗 5.1每批圓管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2
序號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部位)試驗方法1低倍組織2支/每爐相當于鋼錠頭部的不同根管坯GB/T 226、GB/T 19792非金屬夾雜物2不同根管坯GB/T 105613尺 寸逐根-合格量具4表 面逐根-目測 5.2圓管坯按爐次號進行檢查和驗收。 5.3圓管坯復驗和判定規則應符合GB/T 2101的規定。
6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 圓管坯的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應符合GB/T 2101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150-2003。 本標準與Q/BQB 150-200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增加75mm、140mm、185mm、200mm、230mm直徑規格,修改153mm、181mm的直徑規格為150mm、180mm直徑規格; ―― 修改"質量證明書"為"檢驗文件"。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質量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質量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于成峰。 本標準于1985年首次發布,1994年第一次修訂,1999年第二次修訂,2003年第二次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