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區方案出臺:福建被賦予六大主要任務
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準《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建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一帶一路”建設等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閩臺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和水平。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發揮示范帶動、服務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常州)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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